将民俗习惯引入司法实践之中,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及现实意义。江苏省高院及部分地方法院,对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方式和途径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确立民俗习惯补充性地位,坚持合法、合理原则,有效化解民间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当然,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差异、重视程度以及民俗习惯调整的自身限度等原因,总体而言,民俗习惯司法运用概率不高,涉及领域也不够均衡。为此,需要完善民俗习惯的司法引入机制,鼓励、倡导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主动、积极运用民俗习惯。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研究报告,江苏省,2012
眭鸿明: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孔金燕: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陈洁: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吴在路: 吴在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汪淼: 汪淼,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谢晓琴: 谢晓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周琼: 周琼,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丁小殊: 丁小殊,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时新: 时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张莉: 博士,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