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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确认国营企业厂长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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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厂长的法律地位问题虽然在企业领导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一直没能得到真正的解决。这主要是由于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整个经济战线存在着“左”的指导思想以及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使然。这表现在对企业统得太多,管得太死。企业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几乎都要听从于国家。企业生产什么由国家规定,生产所需的原料、设备、资金由国家提供,生产的产品由国家包销,经营成果由国家包干,等等。企业没有或很少有自主权,完全成了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在这种情况下,国营企业本身尚且谈不上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厂长的法律地位也就更加无从确立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企业自主权逐步扩大,国营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198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国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工业企业法》,确认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960886这就使得明确规定国营企业厂长法律地位的条件日趋成熟。

如何确认国营企业厂长的法律地位呢?笔者认为,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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