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公司法》实施几年来,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立法方面的不完善,影响公司法的实施,就是其中之一。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公司法》与相关法律的协调问题。《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法”),以及《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之间如何协调,是公司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问题。例如,《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是与《公司法》配套法规的完善问题。1994年7月《公司法》开始实施时,国务院曾设计规定一批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但时至今日,仅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少数几个。如现有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问题,《公司法》只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形式,并写明“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是《公司法》自身存在的问题。通过几年实施,人们发现《公司法》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有的规定过严。如关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关于公司转投资数额的规定等。其二,有的规定不易操作。如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公司法》仅规定“公司合并,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为更好地实施《公司法》,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立法角度讲,当前应着重抓好两项工作:(1)国务院应当抓紧制定与《公司法》相配套的法规。(2)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笔者认为,《公司法》的修改,固然要考虑我国国情,但不可忽视的是,公司制度是人类的共同财富,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公司法》的修改,更应借鉴国外公司立法的有益经验,使我国的《公司法》与国际接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由于《公司法》的修改会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这里,笔者仅就《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方面的现行规定,谈谈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修改建议,供立法机关参考。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设立者(创办者)为取得合法的公司运营资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相关行为的过程。公司的设立涉及设立的原则、设立的条件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各国公司法都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