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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经济合同制度的特点、作用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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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合同制度,是当前经济改革中应该重视的一个环节。本文阐述了经济合同对于实现国家计划、改进企业管理、发展商品生产、加强内外协作的重要作用,并从法律上分析了不履行合同所应负的责任。

我国的经济合同制度是组织社会主义经济活动,保证国家计划正确实现,保障社会生产和流通正常进行的法律制度。在我们国家,经济合同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主义经济既是计划经济又是商品经济,必须实行计划原则和物质利益原则。由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存在,无论是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还是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都必须实行等价交换,必须遵守价值规律和商品交换的原则。因此,作为商品交流的法律形式的经济合同制度,就成为实现社会经济往来的重要手段。

经济合同这一概念,有时用来指某种具体合同,有时则用来当作对所有经济合同的总概述。经济合同是指属于经济活动方面的合同,是由发生经济关系的双方或数方在取得相互协议并承担各自义务的基础上,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经济合同既具有一般合同在法律上固有的共同特征,又具有与其他合同不同的特征。

在法律上,合同就是两个或几个人(组织或公民)订立的旨在确定、变更或终止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我国现行政策、法令的规定,签订合同要遵守法律规范的要求,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令和有关管理办法相抵触,签订合同的手续要合乎有关法规的规定。这些一般合同所固有的特征也完全适用于经济合同。除此之外,经济合同一般还具有下列与其他合同不同的特征:(1)签订经济合同的双方必须是法人,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对其负责机构或代表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法律活动负完全责任。(2)签订的合同必须是以经济活动为内容,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明确肯定。还要贯彻在计划原则指导之下,坚持充分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3)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时还需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的签证。

我国的经济合同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合同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合同制度是资本家剥削广大劳动人民、争夺市场、获取最大限额利润的重要手段。我国的经济合同制度,则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满足人们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工具。我国的经济合同制度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各个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推行经济合同制度,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有力措施。它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定能发挥积极、重大的作用。

经济合同是实现国家计划和巩固经济核算制的重要纽带。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国家按照有计划、按比例的客观规律,制订国民经济计划。与此同时,由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的存在,国家还需自觉地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对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由企业独立地进行经营管理和生产活动。为了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和维护企业的经济核算制,国家除下达指令性计划外,还应有一部分指示性计划,通过经济合同的形式来实现。对于每一个社会主义企业来说,都必须完成国家交给的指令性生产计划任务,也就是要在国家统一计划的安排下,努力增加产品数量,提高产品质量,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国家建设、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同时,由于企业独立地进行经营管理,自负盈亏,企业经营的好坏与企业职工利益紧密相关,所以每一个企业还必须在生产经营中实行经济核算制,以便最合理、最节约地使用一切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增加盈利。这两方面的任务,每一个企业都必须同时完成,不能偏废。而经济合同正是使企业兼顾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把两项任务结合起来加以实现的工具。在计划原则指导下,双方通过协商,订立切实可行的、符合双方经济利益的合同,就能把国家的计划任务具体落实下来。合同的如期履行就意味着国家计划的完成。

经济合同是使农业生产纳入国家计划轨道的有力工具。在现阶段,我国农业主要是集体所有制,社队经济自负盈亏。国家必须尊重它们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对它们的生产不能直接下达指令性计划,可以采用经济合同的形式把计划任务落实下来,从而使农业生产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其办法就是通过有关商业组织与公社各级组织签订各种合同。合同的签订均由订约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等价互利的原则协商决定。合同的内容既要体现国家计划要求,又要体现尊重公社各级组织的所有权和自主权,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这样的经济合同不仅能使农业生产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得到迅速发展,而且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工农联盟。

经济合同是加强社会主义组织之间专业化协作的必要手段。我国的国民经济是个庞大而复杂的机体。要使这个机体正常运转,单靠下达行政命令来指挥是不行的,还要通过经济合同的形式,使国民经济千千万万个生产经营单位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当前,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生产的专业化程度也在逐步提高。而社会专业化生产愈发展,分工就愈细,企业、单位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就愈密切、愈广泛、愈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每个生产单位要保证自身生产的正常进行,就必须取得许多其他单位的协作。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同志式的互助协作关系。而经济合同就是具体组织协作的有效方式。通过经济合同,可以把相互依赖的生产单位联系起来,固定协作关系,把国民经济的供、产、运、销等各个环节衔接起来,形成广泛而精密的协作网,明确互相间的权利、义务,切实解决协作过程中的各种具体问题,保证每个生产单位的生产都能正常运转,促进专业化协作的发展。

经济合同是发展对外贸易、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1978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试行办法》等有关开展对外贸易的法规,都明确肯定了中外合资经营、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使经济合同成为实现国际经济技术协作的有效形式。这有利于充分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有利于培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利于增加外汇收入、扩大建设资金,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经济合同是一种法律制度,是法律化了的经济手段。它既受国家法律的调整和制约,同时又为国家的强制力所保障。这是由于社会组织之间经济合同的履行,关系着国家经济计划和建设任务的完成。因此,签订经济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必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对经济合同的不履行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全部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是对经济合同的全部不履行;当事人虽然作了一定的履行,但在履行的数量、质量、时间、地点等方面不符合经济合同内容的要求,就是对经济合同的不适当履行。不论是全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都违背了经济合同的规则,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法律允许的措施,直至提起诉讼的方法,强制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如果经济合同中有违约金或者罚款的规定,应向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追索违约金或罚款。如果因不履行合同而受到损失,应令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赔偿损失。通过赔偿损失、给付罚金或违约金等经济责任,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由于赔偿是补偿性的法律手段,因而应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也就是说,由于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应当赔偿因此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财产上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利益。前者称为直接损失,后者称为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当然必须有事实根据,才能作为失去利益而得到赔偿。关于违约金或罚款的性质,是强制罚或者损害赔偿额的预定,要根据具体合同来确定。如果是强制罚的,有请求权的一方不论其是否受到损失,均得请求给付,如有损失可再请求赔偿。给付违约金或罚款,并不免除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

追究不履行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有不履行合同的行为。(2)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有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不履行合同会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有意不履行合同使损失发生。过失是指当事人能够预见自己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不良后果,但由于盲目自信或疏忽大意,没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致使合同没有履行。(3)有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事实,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4)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与对方所造成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失的发生是合同不履行的必然结果。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造成某些经济合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原因,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均有一定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过失的大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经济责任。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虽然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但不负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经济合同制度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积极推广经济合同制度,运用这一法律形式调整我国的经济活动。我们应该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工作,制定健全的经济合同法规,确保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使签订经济合同有法可依。与此同时,相应地建立健全仲裁和司法机构,做到赏罚分明。对于在执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违法乱纪、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者,应追究责任,给予经济制裁和法律处分。只有这样从法律上维护和巩固经济合同制度,才能促使各有关方面重视和认真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才能充分发挥经济合同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本文原载于《学习与思考》198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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