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认为,在市民社会中,公民自由地组合在一起,使本是私人的人们形成公众,从而能以群体的力量处理普遍的公共利益问题。张祖桦指出:“一个健全的社会应该是一种市场、社会、国家各守其位,各负其责,三者之间保持协调、均衡、互补关系的状态。”
1949年新中国成立,逐渐建立起以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为特征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以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全面控制和垄断为基础,被称为“全能主义”国家,没有“社会”这一概念。1978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得到重新塑造。“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党政分开”等过程,均意味着国家权力边界从无限到有限的界定,个人的经济活动、话语表达、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等空间逐渐被释放出来,国家-市场-社会的三元格局正在缓慢形成,但国家、市场、社会的权力边界仍极为模糊。一些社会问题长期存在,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尖锐,而完全依靠政府或市场解决并不现实。当单个的公民有效地联合起来,采取集体行动,形成制衡国家或市场权力的集体力量时,他们在与国家和市场的博弈中,迫使国家与市场做出改变,市场、社会、国家各守其位,各负其责,三者之间协调、均衡、互补。民间社会所发挥的功能正是中国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在应对现实问题方面是有效的。
首先,民间社会能有力地保护公民的个人自由与权利。它的存在使个人改变以原子化的个人单独地、直接地面对其易受侵害(尤其是来自公权力侵害)的弱势地位,可以更为有效地抵御和制约侵害。例如,曾轰动一时的孙志刚案,如果没有《南方都市报》等报刊以及网络媒体挺身揭露,没有社会各界所形成的强大公共舆论压力,我们不难想象,孙志刚恐怕仍然会和之前一些被收容遣送的受害者一样白白送命,肇事者也仍然会逍遥法外,收容遣送制度更不会这么快地寿终正寝。再如“工友之家”“小小草”等大量劳工组织,它们通过为工友提供法律咨询、文娱生活等方式维护着农民工的权益。
除了维护个人自由与权利,民间社会对国家权力、市场暴政亦起着重要的制衡作用。20世纪90年代起,大量兴起的环保组织对国家及市场暴政进行了有力反击。近年来,逐渐被关注并发展起来的各类公益诉讼组织,如中国公益诉讼网,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制衡国家与市场,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许多公共事务、公共服务是政府或市场不宜插手或力不能及的,而各种社会力量,尤其是公民自发独立形成的草根组织能够有效地填补这项空白,并且利用其自身优势,可以比政府或市场做得更好,如环保、志愿服务、同性恋组织、各类兴趣小组等。
民间社会的成熟发展,或者说它的价值与功能的有效体现,依赖于公民极强的独立、自主、合作、参与的公民精神,依赖于广泛、丰富而紧密的公民结社,依赖于公民间基于自由交流与合作形成的牢固的信任和合作网络(社会资本)。“公民精神”“公民结社”“社会资本”三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公民精神”的培育,需要雄厚的无形的社会资本作为基础,需要有形的载体——公民社团将公民精神变为强有力的行动。而积极的公民参与意识与公民精神,可以促进社会资本的形成和转化,实现增值。如果社会资本存量不足,民间社会的成长就会受到限制。然而受传统历史文化,如“官本位”“权威崇拜”及“与世无争”等臣民文化的影响,我国大部分民众缺乏独立、自主、合作、参与的公民精神。另外,由于长期处于全能政府或权威政府体制统治之下,以及市场化改革以来资本的侵蚀,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石——社会资本在我国当下极度缺乏,亟须培育和构筑。信任、规范和网络(社会资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社会资本一旦进入均衡状态,将非常稳定。它自身会积累,并形成积累的正反馈。而民间自发形成的独立的草根组织(包括线下实体组织及线上虚拟组织),是人们实现自由交流、结社的重要载体和路径。它能有效地激发培育独立、自主、合作、参与的公民精神,为公民提供结社载体,将“个人组织起来”,进而增加社会资本,极大地推动我国民间社会的发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