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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社会团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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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85年第8号法

1985年6月17日颁布

凭着全能的主的恩典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总统,鉴于

Ⅰ.在国家发展也即整个印度尼西亚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根据1945年宪法,印度尼西亚人民享有结社的自由、宣扬各自的宗教和信仰的自由。

Ⅱ.在上款所述的国家发展中,必须努力使印度尼西亚人民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中来,必须努力形成和巩固建立在潘卡希拉原则(Pancasila)和1945年宪法之上的国家存续意识。

Ⅲ.社会团体是印度尼西亚社会成员用以传递自身主张和愿望的平台。对于促进人民积极参与各方面社会生活,以便在确保国家团结统一的前提下,实现以1945年宪法为基础的潘卡希拉社会,对于在推进潘卡希拉的同时实现国家的成功发展,对于确保国家目标的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Ⅳ.如上款所述,鉴于社会团体具有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社会、各州和全国努力推进潘卡希拉原则的需要,所有的社会团体都应以潘卡希拉原则作为唯一的准则。

Ⅴ.由于以上所述的原因,为使社会团体在国家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必要制定法律对其活动进行规制。

根据

1.1945年宪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以及

2.印度尼西亚人民议事会第II/MPR/1983号决议关于各州政策准则的规定,

经印度尼西亚人民咨询院之同意,兹决定制定社会团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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