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制度是“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和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现阶段来看,人大监督的实效发挥仍然有限:人大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属于薄弱环节;在宪法赋予人大的立法、监督、任免、决定这四项权力中,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也被一定程度地虚化和弱化。人大监督的不到位,影响了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国家法制统一,无法保证被监督者正确行使职权,也妨害了对公民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近年来,人大监督制度的意义已深入人心。各地人大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颁行为契机,为摆脱“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于监督”的痼疾,在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方面作出了努力。尤其是,广东省各级人大通过对监督理念的不断更新、监督方式的大胆尝试、监督范围和对象的拓展、监督力量的有机统合、工作机制的健全,在促使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提升行政效能,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创新社会治理,防治腐败,回应民众呼声,彰显社会公平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人大监督的权威逐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