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中华法系或中国法律传统是“伦理法”的法系或传统。这种说法或许并不准确。任何一个民族皆有自己的伦理,其法律皆体现了各自的伦理。从这种意义上讲,各民族的法律都未尝不可以称之为“伦理法”。所谓“伦”,就是人际关系,如中国古代首重“五伦”,就是重视那五种人际关系。“伦理”,就是人际关系应有之理,就是所谓“义”“宜”“谊”。因此,“伦理”一词只是一个技术性概念,并无特定的价值取向之含义。
人世间的“伦”有千百种,但根据生活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亲属、宗教、市民、政治等不同种类的“伦”,因而“伦理”也可以分为亲属伦理、宗教伦理、市民伦理、政治伦理等。不同的法系、不同民族的法,在伦理取向或侧重点上确有差异。选择以哪一种伦理作为自己的法律最强调的伦理,这确实是一个民族法律的最大特征所在。
从这一意义上看世界各大地域各大法系的伦理取向,我总有一种模糊的感觉:中华法系是以亲属伦理为本的,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是以宗教伦理为本的,而西方世界两大法系是以市民伦理为本的。
中华法系的根本精神,就是一种极端重视亲属伦理的精神。
任何一个民族都有亲属伦理,但重视亲属伦理中的哪些方面,重视亲属伦理到什么程度,各民族大不一样。在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里,亲属伦理几乎被吸入宗教伦理之中;在西方法系里,亲属伦理几乎被吸入市民伦理之中;而在我们的中华法系里,几乎一切伦理(包括政治伦理、宗教伦理)都被吸入亲属伦理之中。
中华法系的亲伦精神,与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的宗教伦理精神、西方法系的市民伦理精神一样,是一个远未研究透彻的题目,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这种研究,大概也只有在与其他法系伦理精神的更认真比较中才能深入一步。
因资料所限,本文的研究只能仅以西方法系为对比之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