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3条、第106条,以及第13/2009号法律《关于订定内部规范的法律制度》第6条规定了财政预算和税收须由法律予以规范。因此,在澳门只有在由立法会通过的法律明文规定之下,澳门政府才能作出征税的行为。
换个角度说,政府是依据由立法会通过的税法来进行征税的,税法是限制征税权,规范税务义务及税率的法律(税务义务是指征税的对象,税率是指界定课征对象税的百分比)。同时,税法亦会规定征税的程序,包括税的入账(开征)、结算或征收的有关程序。这样,被征税的纳税人就有纳税义务,并在其不履行时,承担税法规范的惩罚机制中相应的法律后果。
邱庭彪: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刑事诉讼法学专业),2004年取得律师资格。现职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文法学学士课程主任、法学学士课程(中葡双语授课)主任、社会科学硕士课程(澳门研究)主任,兼任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警官、消防官培训课程导师,澳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培训课程导师。近年撰写的主要论文有《简介澳门刑事上诉及辅助人制度》《澳门采用电话监听之研讨、跨境侦查犯罪的问题》《论跨境侦查犯罪的搜索/搜索问题》《获得证据的方法──卧底、放蛇及监视》《消费借贷与博彩业相关之犯罪》《浅谈澳门博彩法律制度》《发展休闲博彩的思考》《论佣金在博彩中介人之合作人作出消费借贷行为时的法律性质》等,以及个人专著《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