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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中的未实缴资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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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13年)将公司资本制度从实缴资本制转变为认缴资本制。出资人的出资期限、出资金额和出资方式以公司章程记载为准,出资人在公司章程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将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之规定,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负有缴纳认缴资本金差额的义务,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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