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认为,在农产品供应链中,特别是在供应链前端的农户与企业的结合部,正式合约的影响力非常有限,即使存在正式合约,但对最终绩效产生决定作用的,仍然是供应链中购销双方的实质关系。这种由实质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就是一种心理承诺,即一种具有“自履行机制”的关系契约。但是根据现有契约理论的研究成果,关系契约实际上还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也没有统一的形式。即使对于那些在实践中已经通过运用关系契约获得成功的企业案例来说,它们的经验也是很难借鉴和模仿的。因此,在发展这种基于供应链合作的成员关系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入手,深入分析对合作双方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再根据分析的结果采取能够促进双方进一步合作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