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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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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总共涉及60个领域的300多项改革措施,其中“制度改革”被放在了各项改革措施的首位。《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当下,在贯彻落实《决定》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改革要求时,必须要对“改革”的内涵有着科学和正确的认识,要防止“为改革而改革”,要防范借改革之名来掩盖各种不合法的滥用权力、超越职权的行为,要注重改革动机与改革目标的统一,要正确地对待改革前与改革后的效果对照和评估,要将改革的战略与策略有机统一起来。在改革方面,改革开放之初关于改革的基本方针是值得我们珍视的,可以作为贯彻落实《决定》所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的参考。1979年4月5日,中共中央召开工作会议,李先念同志作《关于国民经济调整问题》的讲话,会议针对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的情况,决定从1979年起,用三年时间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实践证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对于全面深化改革是非常有效的,也是稳步推进改革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最佳减震机制,特别是在制度建设方面,每当我们对现有制度进行必要改革的时候,我们都必须充分考虑制度的核心价值如何维护、制度的宪法基础怎样落实、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否符合宪法和制度设计的终极目标要求等。只有以实事求是和科学的态度来采取各种制度改革措施,才能保证改革总体上不会迷失方向,才能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让改革来激发市场和全社会的活力,让制度成为改革开放的保障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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