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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质条件——基于地方政策文本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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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主体,2013年9月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做了较为宽泛的界定,社会组织和企业、机构具有平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格。“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同时,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质也做了原则性规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并授权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而在该文件出台前,各地方政府就已经有序地规划开展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践。截至2013年8月,我国有54个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出台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相关文件。笔者比较各地对于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条件的规定,分析其政策意蕴及存在的问题,旨在完善承接服务的资质设定,不断促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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