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兴的慈善组织,非公募基金会正在承受主体性拷问——非公募基金会究竟是否为适格的慈善组织类型。从起源上考察,非公募基金会在我国的出现是历史逻辑、现实场景与外来移植的综合产物。作为基金会类型区分的关键词汇,公募并非一种权利,而是职责。非公募基金会现存的问题在于偏重概念而忽视制度,解决之道为构建完善而清晰的制度,从而形成有机的慈善组织体系。非公募基金会在既有主体理论中难以获得支撑的事实反映了主体法律制度变革的必要性。
社会团体,中国,非营利组织
李政辉: 李政辉,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