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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诉IDC一案中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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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4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以下简称“IDC公司”)一案作出了判决,主要结论是IDC公司在中国和美国的3G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占支配地位,IDC公司对华为公司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IDC公司必须停止其垄断行为,并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元的经济损失。作为反垄断法领域的学者,我支持法院的这个判决,因为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只是为了推动创新和推动竞争,当权利人滥用其知识产权,排除、限制和扭曲市场竞争的时候,它们的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本文主要是对IDC公司在相关商品市场的地位进行法律评析,分析这个问题是解决该案的第一步;只有认定IDC公司占市场支配地位,人们才能进而判断它是否滥用了市场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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