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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地域限制与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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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跨区销售产品的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实践中依然纠结于假货之争,而对那些诉至法院的案件,通常也是以不存在欺诈而驳回消费者对经销商的双倍赔偿请求。我国立法尚未对窜货产品的维修义务作出任何规定,三包规定采取的是谁经销谁负责,因而制造商关于窜货维修的限制性条款也难以认定为非法。本文认为,只要供应商实行了联保,或者存在因为产品安全问题引发的质量责任,供应商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我国应当借鉴欧盟的做法,将经销协议中关于对窜货产品提供不同产品质量保证的相关条款视为触犯核心限制,如果消费者提起类似的反垄断诉讼,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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