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导读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我一直认为,它总体的成功和部分的不成功都具有丰富的内涵,对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可以提供极有价值的参考作用。归纳起来,除了税制改革本身,税收法制、税收负担、税权以及国家税收体系等均有丰富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总结。
为此,我组织了不同的研究小组分别就这几个课题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中国税收法制论》、《中国税收负担研究》、《国家税收》、《中国税权研究》以及译著《中国财政政策》等一系列成果。我深感这些研究和著作会在中国税收发展史和中国税收理论发展史上占据一席之地。
在《中国税收法制论》这部专著中,最出色的两部分是潘静和陈居奇分别撰写的税收立法和司法体系,凡读过此书者无不赞赏。在他们撰写的过程中,特别是税收立法体系部分,我曾和他们进行过反复的讨论,有时争论还是很激烈的。
这本书值得每一个从事税收工作和从事与税收有关的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人员阅读。我国在几十年的时间里,税收工作沿袭前苏联的模式,把税收仅仅视为一种经济活动,而忽视了税收更是一种法律活动的本质。举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税务人员的主要来源是法律专业的学生,少部分是经济或财政专业的学生,而我国则恰恰相反。在我国的税务人员中,大学毕业生比例本来就不高,其中法律专业毕业生就更少了。我们起草的税收法律草案和文件草案在法律的规划性方面缺陷甚多,不能不说这是重要的原因之一。第二个例子,在我们大学的税务系和法律系里面都没有税法专业。前几年听说中国政法大学要成立税法教研室,我的精神为之一振,后来却没再听到消息。在中国目前的形势下,恐怕也是步履维艰吧!偌大一个中国,迄今尚没有一个税法专业,不能不令人扼腕叹息!
1992年10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市场经济必然是法制经济。税务部门强调依法治税,并把实现税收法制作为税收工作的目标,这是一个历史性突破,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税收法制化越来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当然,我们一方面要看到,税收法制宣传使公民纳税意识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前一个时期的税收法制宣传中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宣传纳税人应该依法纳税方面做得较多,宣传政府和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做得较少。有些税务机关的领导同志心目中的税收法制仅仅是针对纳税人的,税务机关要依法行政并接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观念在这些同志思想中过于淡漠了。最近一个时期,以1995年全国税务系统执法检查为标志,我国税收法制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税务机关要依法行政并接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观念已经转化成为税务部门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中国税收法制的又一个历史性进步。我们所谓“历史性突破”和“历史性进步”当然是褒义词,但也带有贬义。这个贬义不是否定的含义,而是说,“突破”也好,“进步”也好,都是带有局限性的,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尚有很远的距离。其中的原因当然很多,主要就是对税收法制的理论研究尚不成熟。我一向认为,理论研究人员是办大事的,政府工作人员是办小事的。理论研究人员所提出的理论被决策者所接受并形成方针战略,政府工作人员的任务就是设计出法律和政策以实现理论所确定的目标。从这个角度上说,当前强化税收法制最紧迫的任务是税收法制理论的研究。
在我参加起草的《“八五”税收工作规划》中的税收法制部分,我和我的同事们曾经把税收法制概括为四部分内容:健全规范的税收法律体系;纳税人依法履行征税职责并接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一切与税收有关的社会行为都要纳入法制轨道。当时,这四部分内容的提法为领导所接受,但远远没有形成系统的政策。由于具体行政事务工作太多,“八五”已经过去,“九五”已经开始,我也没有再对税收法制理论进行进一步研究,常常引以为憾。
任何一门科学,其理论体系形成的标志是一本《××学》的诞生。税收法制理论体系形成的标志当然应该是《税法学》的问世。我曾经有一个大志愿:写一本《税法学》。在英国攻读财政学硕士期间,曾希望在图书馆里找到一本前人写的《税法学》,这一希望落空了;自己写一本的志愿也因工作繁忙和自己法学功底不足而搁置起来,但是这一志愿并未破灭,虽然自己无力实现,能促成其实现也算是圆了梦。我曾为本书作者之一谭珩的书作序,鼓励这位同时具有税收和法律两个学士学位的年轻人在税收与法律的结合部开辟出新的研究领域;我也曾劝说一位同事兼朋友把他和别人撰写的一本《税法学教程》改名为《税法教程》,理由是这本书的内容是讲述税法的,而不是讲述税法理论体系的。
时间到了公元1994年,中国的税制建设又迈出了新步伐,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设计的分税制和新税制投入运行。这个分税制和新税制的设计方案中包含了强化财政法制和税收法制的实质性内容,但是在实施中,这部分内容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我作为一个自始自终参加税制改革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的工作人员,深感在这次税制改革中,税收法制的实质性进步来之不易,非常需要进行提炼和总结。如果现在不做这件工作,将来就更困难了。为了说明这次税制改革设计方案的形成,我和税制改革司的几位同志撰写了一本《1994:中国工商税制改革》。我思考再三,决心组织几位同志再撰写一本《1994:中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历史性进步》。由潘静和陈居奇两位同志所撰写的部分研究了税收立法体系和税收司法体系的结构。李学军、谭珩和张学瑞等同志所撰写的部分虽然是对各个单行税法的研究,但他们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从政策角度,而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这些单行税法。也就是说,他们的着眼点主要是这些税法的法律形式。研究规范化的法律形式是《税法学》的主要任务之一。
就在这篇序言即将完成之际,我收到中南财经大学许建国和几位同志撰写的《中国税法原理》一书,读罢深感欣慰。税收理论工作者已经迈开了向法学理论领域进军的步伐。不知道法学理论工作者当中什么时候也能有人投身于《税法学》的研究。从这个角度说,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基础,又从事税收实际工作的人应该对《税法学》的诞生做出较大的贡献。
必须说明的是,我的法学知识甚少,本无力承担这本书的写作,我只是这本书的策划者。我没有独立撰写任何一章,只是对某些章节花费了一些时间与作者讨论修改意见,对个别章节也亲自进行了修改;但是无论如何,组织这本书的编写,并与作者共同讨论修改,使我获得了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所有的作者都是我的老师。我的法学知识增加了不少,这会使我一生受益匪浅。
非常感谢本书的几位作者:潘静、李学军、谭珩、张学瑞、陈居奇,他们理解我的意图,花费了很多的心血。有几次我要求他们再次修改稿件时总感到难以启齿。我不能说我对这本书的全部内容都满意,有些部分功夫下得不够,读起来内心有些惭愧。我记得电影界有一句名言:“电影是一门遗憾的艺术”,还记得有一位著名的足球运动员,在被问及他的哪一个入球是最好的入球时,他的回答是“下一个”。我想作者对其作品的感觉也大体如此吧!尽管如此,这本书的完成还是令我兴奋不已。因为我已经从这本书中看到了《税法学》的雏形。就让这本书成为《税法学》诞生的又一块铺路石吧!
(《中国税收法制论》199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