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国家为确定特定被告人的特定犯罪事实,为确定具体的刑罚权而进行的程序。“诉”或“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定具体刑罚权之有无及其范围,以刑罚权为其内容,即以一被告之一犯罪事实为其内容。本章主要论述刑事诉讼标的问题。首先对刑事诉讼标的进行简单概述;接着指出刑事诉讼标的之同一性认定;然后分析刑事诉讼中的 “新事实”;最后强调刑事诉讼中的事实变更与法律定性变更问题。
李哲: 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1995~2005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2005~2010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工作,其间曾接受加拿大政府CCSEP奖学金资助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进行为期一年的访问研究,并赴美国维拉司法研究所进行有关法学实证研究的专题访问。独立或合作撰写学术著作10余部,博士学位论文《刑事裁判的既判力研究》出版并获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著作类二等奖,作为主要作者参与撰写的《刑事诉讼原理》曾获司法部第二届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澳门研究》《澳门法学》等刊物上发表独著或合著论文4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