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开头是关于“反公用事业垄断”的必要体制支持, 因为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问题不是仅靠 “反垄断法” 就可以解决的。 就反公用事业垄断而言, 首要任务是尽可能地引进竞争, 而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下, 引入竞争仍然面临着包括决策者的政治意愿、 所涉利害关系方甚至监管机构的抵制以及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壁垒在内的诸多问题。其次, 从法律上说, 反垄断法的功能是对市场主体一般地反限制竞争, 在公用事业领域缺乏竞争、产权及市场结构僵化的情况下, 仅靠 “反垄断法” 从外部来反它的垄断, 无异于扬汤止沸, 反不胜反, 且无从下手。因此, 对公用事业反垄断或引进竞争机制, 主要应着眼于其内部、 在有关专门立法或制度上做文章, “反垄断法” 只能起一般和兜底的作用。因此, 如果在广义的框架下讨论公用事业的反垄断问题, 有关反公用事业垄断所必要的体制支持的论述就必不可少。而对这一社会存在的理解, 对于将来反垄断法如何适用于公用事业领域的限制竞争行为也是至为关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