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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阶段的共同体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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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将欧洲社会政策分为三个层次:宪法原则、硬法和软法;简要回顾了其演变过程,并分析了欧盟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首先,在历史上,欧洲社会政策的“宪法基础”分为两个部分:基本条约的欧洲一体化的社会目标的原则声明,和一个没有约束力的社会宪章,规定了基本的社会公民的权利。在1997,英国最终签署了社会宪章,认为欧洲社会政策实现了一个综合的宪法基础。在2004,扩大的欧洲联盟签署了建立欧洲宪法的条约,建立了一个“宪法的基本权利的一章”,完成了社会政策的宪法基础的整合过程。其次,在“硬法”的水平,欧盟已经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欧洲社会政策法律体系。然而,由于英国的“选择退出”,欧盟的补充法律体系只能是附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协议。在英国将其定位为欧洲社会政策之前,阿姆斯特丹首脑会议可以将这一协定纳入联合国的基本条约,并在该条约中加入一个特别章节,在联合国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社会政策法律框架。第三,欧盟在“软法”的层面上取得了很大进展,其中共同体以“社会行动计划”和“政策协调”作为主要手段,为实施欧洲社会政策。在不断组织新的社会行动计划,从欧洲就业战略,欧盟开始使用“开放协调”的方法,以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社会政策的衔接。在趋势方面,欧盟在这方面的进展可能会影响欧洲社会政策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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