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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基金与欧盟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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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分析了欧盟调整了20世纪90年代结构性基金的过程,探讨了社会的区域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关系,探讨了结构性融资在欧洲社会政策框架中的作用。在欧盟建立后,社会的社会再分配机制在目标、数量和管理上经历了彻底的转变。1992,欧盟对结构性基金进行了全面扩张:扩大了其目标的社会团体和地区的覆盖面,扩大了资金规模,扩大了委员会的项目审批能力,并提出了自己的“倡议项目”。然而,在向东扩大的压力下,结构性资金的扩张趋势是可控的:在1997,欧盟出现了资金的目标,限制了结构性支出的增加,并协调了这一领域的主动权。从某种意义上说,结构性融资在1990年代的发展表明,欧盟社会政策的发展方向从加强超国家因素的功能转向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协调。从理论上讲,结构性资金是一个包含“区域政策”和“社会政策”目标的金融框架,建立了一个社会的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转移系统。从社会政策研究的角度看,资金具有社会再分配的功能,是实现欧洲一体化的重要工具。因此,经由资金,社区的区域政策和社会政策找到了共同点。在制度层面上,由于资金来源有限,社会必须选择一个合适的角度来“削减”成员国的社会政策体系。为此,社区集中资金协助“欠发达地区的弱势群体再培训”的国家项目。然而,在有限的资金项目运行过程中,基于“通路”战略,社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相互作用的超国家机构的框架,由各国政府、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组成。同时,社会资助项目在国家社会政策方面具有“鼓励”和“示范”效应,的影响,使共同体可以使用有限的项目管理能力,影响成员国的政策趋势,以实现目标的创新和实施欧洲社会政策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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