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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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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 国家赋予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总和。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分为刑事检察权、民事检察权、行政检察权。刑事检察权包括调查权、侦查权、公诉权以及对侦查、刑事审判和执行刑罚的合法性的监督权等。民事检察权包括调查权、起诉权(包括抗诉权)和民事审判的合法性的监督权等。行政检察权包括监督违宪权、调查权、指令权、抗议权、建议权、起诉权(包括抗诉权)和行政审判合法性的监督权等。在我国,检察权是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权,由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其具体内容和行使的程序,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

公诉机关 有权代表国家依法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国家机关。在刑事案件中,除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外,有权提起公诉的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公诉权。出庭支持公诉时的基本任务是揭露、证实犯罪,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取得的确凿证据和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主张,通过法院的判决,使被告人受到应有的、公正的制裁。

检察机关 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之外受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对它负责。与审判机关数量相等,审级平行对应。自成独立统一体系,实行上级检察机关直接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机制,上下级检察机关为直接隶属关系。拥有侦查、起诉犯罪权,还担负监督执行刑罚,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侦查、审判,以及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行使职权的程序,一般由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和1983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 我国行使检察权和法律监督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检察机关称为人民检察署。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分别与同级人民法院相对应。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立案侦查,或者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人民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并且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专门人民检察院 我国在特定组织系统内设置的检察机关。现存的专门人民检察院有军事检察院等。由于各类专门人民检察院所在系统不同,除行使检察机关共有的法定职权外,在管辖案件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各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均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之下进行。

军事检察院 设置在军队系统内,专门对军人犯罪的案件行使检察权的机关。专门检察机关的一种。在我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列入军队的建制序列。军事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是:(1)现役军人的犯罪案件;(2)军内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军事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行使检察权。各级军事检察机关的干部均由现役军人担任。服役年限按照军队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国最高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一个检察委员会及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包括研究室等。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我国依行政区域设置的各级法律监督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检察委员会 检察机关内设立的集体领导机构。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均设立检察委员会。各级检察委员会委员有法定名额。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所在检察机关的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按照2008年修订的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1)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2)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3)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5)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6)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7)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8)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也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检察人员 检察机关中依法行使检察权的人员。在我国,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检察官 国家检察机关内担当检察职务的人员的统称。在我国,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我国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条件、职责、义务、权利、任免、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检察官宣誓 初次担任检察官职务、检察官晋升等次,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郑重承诺对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法律的尊崇和对职责的坚守,自觉接受监督。宣誓分为集体宣誓和个人宣誓。检察官誓词如下:“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宣誓人:×××”。检察官宣誓,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政工部门组织实施。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是检察官宣誓活动的依据。

检察官职业道德 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忠诚的核心理念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公正的核心理念是树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的观念,坚守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良知,保持客观公正、维护人权的立场,养成正直善良、谦抑平和的品格,培育刚正不阿、严谨细致的作风。清廉的核心理念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的职业价值取向,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并教育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模范执行有关廉政规定,秉持清正廉洁的情操。文明的核心理念是注重学习,精研法律,精通检察业务,培养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养,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本领。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人民监督员 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聘请有代表性的人实施监督的人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年满23岁;(4)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5)身体健康。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统一收转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材料,审查提出拟办意见报检察长批准:(1)对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提出监督意见的,由侦查监督部门承办。(2)对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在办案中超期羁押的情形提出监督意见的,由监所检察部门承办。(3)对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在办案中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等情形提出监督意见的,由侦查监督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承办,涉嫌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承办。(4)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提出监督意见的,由刑事赔偿工作部门承办。(5)对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提出监督意见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承办。(6)反映的情况不属于“五种情形”的,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根据业务分工情况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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