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修正案为美国地方政府的运作提供了宪法规范的依据,但是该依据是建立在公民自治的基础上,而不是针对地方政府空洞的权力许诺,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自治的视野下来审视相关制度及其实践。在美国,对地方政府的定义不是通过简单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框架来界定的,而是必须在联邦、州和地方的三方关系框架内予以澄清。出于定义的方便,同时也是基于其根深蒂固的公民自治传统,地方政府一般被界定为“最为贴近民众(closest to the people)的政府单位”。
行政法,研究
张力: 福建泉州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行政法学、地方政府法以及城市治理问题研究,在《环球法律评论》《行政法学研究》《台湾研究集刊》等杂志上发表论文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