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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台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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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台湾地区,文化遗产又被称为“文化资产”。“文化资产”一词所涵盖的领域非常广泛。据台湾方面1982年5月26日颁布的《文化资产保存法》第3条规定,所谓“文化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古物:指可供鉴赏、研究、发展、宣扬而具有历史及艺术价值或经“教育部”指定之器物。2.古迹:指依本法指定、公告之古建筑物、传统聚落、古市街,考古遗址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3.民族艺术:指民族及地方特有之艺术。4.民俗及有关文物:指与国民生活有关的食、衣、住、行、敬祖、信仰、年节、游乐及其他风俗、习惯之文物。5.自然文化景观:指人类为保存历史文化及保育自然之需要,而指定具有保存价值之自然区域、动物、植物及矿物。6.历史建筑:指未被指定为古迹,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之古建筑物、传统聚落、古市街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一言以蔽之,所谓的“文化资产”,系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之古物、古迹、民族艺术、民俗及有关文物和自然文化景观等。从体例上看,它与日本、韩国相比,在对文化遗产的划分上已有较大不同。它并没有直接采用日本人发明的“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那种内涵、外延都较模糊的分类方法,而是采用了“古物”、“古迹”、“民族艺术”、“民俗及文物”以及“自然文化景观”等中西方均较常见的通俗称谓。而且,他们所提出的“文化资产”一词,其实已经涵盖了世界各国对文化遗产内涵理解的所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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