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就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古代中国和近代西方关于“和谐”思想中规则、秩序的精神,从解决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现实需要和推进、实现和谐社会的路径入手,阐述了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特别是在制约国家权力、维护经济秩序、调整人际关系、保障人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等方面的基本功能,强调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并就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贯彻法治原则提出了具体建议。
社会主义法制,和谐社会,法学博士后
孙谦: 2001年9月~2003年8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法理学专业博士后研究,现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