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呼唤法律调整方法的改进和创新,即高度重视授权性法律调整;正确适用法律调整模式;遵循法律调整的谦抑性规律,协调发展私法、公法与社会法;注重激励方法的运用。
社会主义法制,和谐社会,法学博士后
杨思斌: 2006年9月起,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社会保障博士后研究,现为安徽省皖西学院政法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