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和谐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主题。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理想境界,在现实生活中有赖于相应的制度保障,法治作为一种较为理想的保障形式,通过法律的实际运行来实现人类的和谐理想。马克思自由法律思想与其共产主义理论在本质上一脉相承,都以和谐为本。在当下中国,马克思自由法律思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为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内在关联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维度;二是丰富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依法治国的理论内涵;三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支撑。
社会主义法制,和谐社会,法学博士后
陈福胜: 2005年9月起,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法理学博士后研究,现为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