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留原则是西方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之保障以及防止公权力之滥用意义重大。我国应在宪法中确立法律保留原则,并在行政立法、特别权力关系及给付行政等相对缺失法律保留原则的领域予以贯彻适用,以真正实现法治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目标。
社会主义法制,和谐社会,法学博士后
黎军: 2002年9月~2005年11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宪法行政法博士后研究,现为深圳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