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陪审制度的存在有三个不同层次的根据。第一次层次是,陪审制度存在的最初根据,即被告人享有由自己的同类来审判自己的权利;第二个层次是,陪审制度的目的;第三层次是陪审制度所具的功能。据此,作者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3点建议:(1)赋予被告人选择陪审的诉讼权利;(2)确立陪审员的随机遴选制度;(3)明确规定陪审案件的范围。
社会主义法制,和谐社会,法学博士后
谢安平: 2003年9月~2005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诉讼法学博士后研究,现为北京工商大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