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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刑事陪审选择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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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陪审制度的存在有三个不同层次的根据。第一次层次是,陪审制度存在的最初根据,即被告人享有由自己的同类来审判自己的权利;第二个层次是,陪审制度的目的;第三层次是陪审制度所具的功能。据此,作者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3点建议:(1)赋予被告人选择陪审的诉讼权利;(2)确立陪审员的随机遴选制度;(3)明确规定陪审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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