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责任与危险责任之间是一种动态流动的关系。在德国侵权法中,这一动态流动关系是借助于交易安全义务来实现的。交易安全义务通过其作为过失客观化的判断标准、通过过失举证责任的倒置以及其本身所蕴含的危险因素,实现了过失责任到危险责任的流动,体现了“动态系统论”的观点。我国最高法院借鉴德国交易安全义务创设了安全保障义务,我们应当借助这一概念来实现我国侵权归责体系的动态化。
社会主义法制,和谐社会,法学博士后
李昊: 2005年10月起,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民商法学博士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