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即预期毁约导致的违约,表现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其法理基础是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损害另一方所预见的期待利益。我国的有关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社会主义法制,和谐社会,法学博士后
李先波: 2003年9月~2006年9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民法学博士后研究,现为湖南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