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中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需要通过《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条例》明确规定下列内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协调委员会的地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层次、金融控股公司的协调监管以及金融规则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金融许可协调机制、金融检查协调机制、突发事件处置协调机制、日常工作机制等具体运作机制问题。
社会主义法制,和谐社会,法学博士后
张忠军: 1997年9月~1999年9月,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经济学博士后研究,现为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经济法室主任,华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第十届全国青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