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认为,司法对公司运作的介入,除了定分止争之外,还可起到弥补“公司合同缝隙”的作用。我国新《公司法》赋予了大量的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空间,从破解公司僵局的困境考量,固值嘉许,但由于我国欠缺判例法传统以及法官通常缺乏商业经验,不难想见的是,司法必将面临极大的裁决困境。
社会主义法制,和谐社会,法学博士后
罗培新: 2003年9月~2005年8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民商学博士后研究,现为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法学》杂志副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