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人格的正当性基础,历史见证了从“特许”到“效用”再到“责任”的演变。国家强制也伴随着公司公共维度的不断消解而消解。不过,国家强制的表现和内容在“特许”论和“责任”论之间有本质差异。应当在“效用”论的基础上展开我国公司制度,应当尽量减少政策性强制,把公司中的强制局限于解决合同的外部性上,并且在立法技术上关注国家强制手段的合理搭配。
社会主义法制,和谐社会,法学博士后
曹兴权: 2004年9月~2006年8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民商法学博士后研究,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