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认为,《海牙送达公约》在我国实施中存在如下七个方面的问题:周期太长、效率低下;向我国中央机关和地方行政单位送达中的主权问题;公约体制下中国“中央机关”的设置问题;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送达的问题;电子送达问题;外国向中国的邮寄送达问题以及通过使领馆送达文书的问题。文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意见。
社会主义法制,和谐社会,法学博士后
何其生: 2002年6月~2004年6月,在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国际法学博士后研究,现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