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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走向经常项目的可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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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国经济的国际化水平日益提高,国际经济交流和合作不断增强,这必然要求人民币应逐渐成为自由兑换货币。因而,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成为中国为建立开放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确立的外汇体制改革目标。根据国际经验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先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可兑换,再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可兑换,从而实现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

按照这一思路,中国在1994年对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现了人民币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的并轨,实行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建立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对中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取消了外汇的计划审批,外汇资源由市场配置,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

1996年7月1日起,中国在外汇管理体制方面又出台了两项改革措施。一是在江苏、上海、深圳、大连四省(市)试点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继续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同时还可以继续保留外汇帐户。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也可以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成为外汇指定银行。二是正式实施“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该办法不仅大大提高了居民因私用汇的标准,还增加了因私用汇兑换的范围。同时修订并发布《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取消尚存的经常项目下的汇兑限制。这样,在1996年年底之前,就可以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提前达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

针对这两次重大的改革,本文就人民币逐步走向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及政策配合作一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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