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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市场变动关系中的反垄断——兼论行政垄断行为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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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发挥哪些作用?这是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其中,既有新古典经济学派强调国家在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制定和实施法律、维护社会基本经济秩序等五个领域发挥作用,其他事应交由市场自我调节的有限政府观点;也有市场失灵派坚持的政府除了建立和维护市场运行规则外,还应修正市场失灵的观点;还有结构主义派认为中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应加强对向市场转型的主导作用的观点。应该说,这些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反映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调整过程中,政府经济行为的边界问题。可以断言,政府与市场的变动关系直接影响着垄断的形成和演变。如果政府放任市场自我调节和发展,就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导致经济垄断的产生;如果政府过度限制市场自我发展和调节,滥用行政权力,也可能出现政府失灵,导致行政垄断的产生。因此,如何保持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良性运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政府与市场的变动关系揭示垄断产生的必然性和反垄断的必要性,阐述我国行政垄断的形成、演变、法律规制,从而对我国行政垄断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进行探讨,寻求解决我国行政垄断问题的司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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