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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挑战——以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判决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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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是一个生机勃勃的产业,产业的市场竞争状况具有自己的个性特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哪些市场竞争行为是《反垄断法》所允许的,哪些市场竞争行为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已成为互联网产业界、法学界、经济学界需要共同面对、思考并回答的问题。2013年3月28日,广东高院针对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腾讯公司被诉的行为不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无论奇虎公司是否上诉,该案所引发的对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竞争行为的高度关注,对于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都是有好处的,也是对我国《反垄断法》最好的宣传,并引发了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法实施中诸多问题的广泛讨论。其中,无论是在起诉、答辩、开庭审理,还是在长达80页的判决书中,相关市场界定都是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而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会面临更多的挑战,也当然会存在一些争议和有待商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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