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采纳欧共体竞争法模式对中国而言会不会是一匹特洛伊木马这一问题。作者认为关于采纳欧共体竞争机制模式对中国而言是不是一匹“特洛伊木马”这一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而且在中国就是否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做出决定之前仍将无法解决。将要颁布的法律的确切性质、执行机构的结构和权威以及新机构以何种方式实施其新权力,等等,均将决定问题的答案。为了对该问题得出一个最后的结论,需要在新的法律实施之后,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考察。中国应该警惕这样的危险,即,在与竞争立法和实施有关的事项方面除非特别谨慎,否则就有可能导致与人们的期待相反的结果。如果实施效果很差,那就可能由于降低了改善企业表现的竞争压力而对国内工业造成削弱,从而使得国内企业更加无法超过那些希望扩展到中国国内市场的多国企业。只有适当实施竞争政策,才能允许中国公司在自由的全球商品和服务市场进行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