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欧盟扩大的需要,保证对欧共体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监管,欧盟理事会于2002年12月16日颁布了《执行第81和82条竞争规则的第1/2003号条例》(以下称1/2003号条例),并于2004年5月1日起实行。它取代了已生效40余年的1962年第17号条例,不仅彻底改革了原有的竞争法实施机制,同时也要求对欧共体竞争法的有关实体问题予以发展,标志着欧共体竞争法整体的现代化,因此被称为“现代化条例”,建立新的竞争法实施机制的过程也被称为欧共体竞争法的现代化改革。本文将就欧共体竞争法现代化改革的背景及新实施机制的内容、特点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对我国反垄断法[4]实施机制的确立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