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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的反垄断制度谈中国的反垄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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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共同构成了维护市场秩序的竞争法。竞争法的立法体例有分立制和合立制。分立制就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分别立法,合立制就是对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统一用一部法来调整。日本采用的是分立制,用两部法来调整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日本制订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这一禁止垄断法典,这一法典也是日本狭义上的反垄断法;广义的禁止垄断法还包括其他与禁止垄断有关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统称为禁止垄断政策。禁止垄断政策是竞争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反垄断制度的基本构架。日本在从灾难深重的战败状态走向国际自由贸易的过程中,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禁止垄断政策所起到的作用也经历了很多起伏,甚至经历过停滞时期。但在经济高速增长后,随着国际自由贸易体制的确立,日本国民普遍意识到禁止垄断制度的重要性,并于1977年第一次对禁止垄断法进行了强化性修改。目前,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的竞争政策在日本经济政策中日益重要,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公正交易委员会——的社会责任也日益重大。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日本禁止垄断法调整的主要对象。私人垄断、不正当交易限制和不公正的交易方法构成《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的三根支柱。此外还包括一些预防垄断的内容禁止垄断法旨在形成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这一点从制定当初就是很明确的。本文试图借鉴日本的反垄断法来设想我国的反垄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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