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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教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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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具有大陆法系的色彩,传统上,政府与教师的关系属于内部行政关系。但随着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与教师聘任制度的推行,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转变为外部行政关系。政府及教育行政机关对教师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职能时,与教师发生并形成行政管理关系。教育行政机关可以为教师赋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教师对政府依法实施的行为必须服从或予以协助,否则,教师要受到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政府对教师的管理行为包括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抽象行为主要有制定教师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则包括教师资格认定行为、教师的职称授予行为以及教师职务聘用行为。在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授予及教师职务聘任的过程中,教师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政府违法行为的侵害,本着“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必须建构教师权利救济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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