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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纪的教育呼唤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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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草案)》,笔者有幸先睹了教育法(草案)文本,感触颇深,略抒一二。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多年来,尽管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成就,但始终没有走上以法治教的道路。前30年,由于极“左”思想的干扰和诸多“政治运动”的破坏,我国教育事业三次大起大落,跌跌撞撞,历经磨难。彼时,无法可依,任违背教育规律的口号、政策、措施左右教育事业,导致了诸多本可避免的损失。80年代以来,党中央和各级政府对教育战线的拨乱反正给予了极大的重视,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教育的地位问题在文件和报告中已经到位。但是实际上,教育领域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如教育经费问题、教育管理体制问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问题、学生的流失问题等等,在实践中并未有效地得到解决。究其原因,根本上在于教育立法没有到位,一般性的号召、领导人讲话的提法、权宜性的措施,无论如何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何况有时还难免带有随意性。特别是近三年来,由于经济体制转轨的冲击和某些扭曲的社会需求导向,教育领域又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而从我们面临的形势讲,跨世纪的教育要求我们在20世纪末实现“两基”,要求我们为21世纪国内经济腾飞和国际经济竞争培养一代代新人,要求我们提高全民族的平均素质,以适应和促进未来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这一严峻的历史任务面前,教育基本法必须抓紧出台。

其次,教育法(草案)文本表明,这部法律借鉴了世界上诸多国家的教育法模式,但又充分体现我国的具体国情。作为一部基本法,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教育制度的开始,并通过这部教育的基本大法,使我们长期追求的以法治教真正成为可能。80年代以来,我国也曾陆续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学位授予条例。一方面,这些“法”都属于教育领域某一方面的具体法规,不可能回答一系列教育的基本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教育基本法作为基础,这些具体法规则显得软弱无力,一些极其简单的问题不能依法纠正和处理。例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可事实上,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教师法规定保证教师的工资待遇,可事实上,严重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几乎遍布全国。面对这些问题,谁告?告谁?谁受理?都无从解决。而在教育法中,专章规定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纠正违法的惩罚措施。所谓以法治教,绝不在于是否有法规条文,而是应包含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各个环节。教育法为我国向以法治教转轨提供了保证。

第三,笔者作为一个教育管理理论研究工作者,特别注意到了教育法对教育系统内部各层次、各部门、各种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的划分和确定。长期以来,我们在教育管理上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职、责、权不分明,责任、权利、义务不同步,造成了条块交叉、上下扯皮、多头领导、内耗严重,从而导致教育行政部门没有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导致机构臃肿、官僚主义。教育法为我国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保证。近年来,我们通常所说的“理顺关系”、“授权放权”、“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等之所以难落实,归根结底是没有从“法”的意义上划分政府和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教育法第三章至第六章的39条,对上述问题做了详尽的规定,它必将成为我国教育行政改革的法律基础。

(刊载于1995年3月11日《科技日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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