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节的论述中,笔者使用“性爱行为”这样一个词汇来指称“性爱抚及以上的行为”,包括性爱抚、性交、同居这三种情况。但是这仅仅是为了在本节中行文简洁,不能推广应用。
为什么笔者仅仅分析“性爱行为”而不是更加直接的性交或者同居?这主要是因为,那种把性爱抚与性交分开来看的观点,其实是中国传统的“惟生殖目的论”的产物,是国际性研究历史上20世纪初期的“生殖器中心论”的结果。时至21世纪,学术发展已经把“性存在”的中心与意义确定为“交往”与“认同”。对此,笔者在其他著作中有专门论述,这里就不再多说了。
大学生,性问题,研究报告,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