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时期,“法治国家”开始成为法学的基本概念,学界对其基本内涵也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在我国宪法文本中“法治国家”是政治共同体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生活的原则、规则与未来指向性的价值体系,其实质要素包括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形式要素包括法律至上、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从宪法文本的规范体系来看,“法治国家”包含法治社会;从价值内涵来说,“法治国家”同时也是“宪政国家”。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研究,中国
韩大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