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初刊载于《法学研究》1982年第2期,目的是回答法治与人治论争中“取消论”一派的种种论据。本文介绍了法治概念的科学性。首先,介绍了“法治”概念是不是科学。其次,介绍了“法治”这一概念有没有片面性。再次,回答了实行法治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否矛盾。最后,回答了“法制”为什么不能代替“法治”。
李步云: 男,1933年8月生,湖南娄底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比较法研究会顾问。1957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攻读本科、研究生,1967年到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现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法理研究室主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讲师。出版著作46部,其中专著16部、主编17部、合著13部。 1992年获得“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12年9月26日,荣获“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