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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中国法学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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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发展有其自身特殊的规律,但它同时又会深深地打上一定时代的印记。法学发展的规律具有超时空的普遍性质,但其具体内容及形式又因具体国情的不同有明显的差异。法学的特殊性主要是由该国的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经济与政治制度的具体模式,以及历史传统、意识形态、民族特点等等因素所决定。

从1949年到1978年的30年里,中国的法学研究曾经严重遭受“五个主义”的危害:一是法学教条主义。把马克思、列宁、毛泽东讲的话,看作句句是真理;把这些革命领袖人物有关法律问题的言论加以汇编、整理和解释,以为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把与此不同或相反的法学研究成果都当作是“封建主义”或“资产阶级”的东西而予以排斥和批判。二是法学经验主义。片面强调自己国家的立法与司法的实践经验,轻视理论的价值,否定历史的和他国的依据实践经验而形成的许多法学理论的科学性。三是法律虚无主义。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无限夸大治国安邦中少数领导人的才智与权威的作用和道德教化的功能,以“人治”“德治”代替“法治”。四是法律工具主义。认为即使需要一些法律,也仅仅把它看作是少数人治理多数人的手段,漠视法律的伦理性价值,否定法律保障人权、约束权力的功能。五是法律实用主义。轻视法律的独立品格,把法律看作是为政治服务的手段,从一时一事的“利害”出发,而否定程序应有的公正和严明,任意破坏法律的尊严。这五个“主义”曾造成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长期停滞不前,并最终导致十年“文化大革命”悲剧的出现。这“五个主义”的存在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时代背景和社会现实条件,这就是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影响,多元文化的极度缺乏,以及计划经济的僵化模式和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

1978年以来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到现在,已经采取了四项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战略决策。一是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二是由实行计划经济,转变为实行市场经济;三是由闭关锁国,转变为对外开放;四是由人治向法治过渡,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经过22年的努力,这些战略性决策已经取得重大成就,大大地改变了国家的面貌,使中国走上了全人类共同向往的文明大道,能以崭新的面貌进入新的世纪。这些战略性决策的实行,既有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教训,又有“和平与发展”的时代精神和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这些决策的实行,为中国法学的发展和繁荣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与良好前景。

1978年以来,中国法学界曾经就“要法治,不要人治”“法治概念不科学”“法治与人治(包括德治)应当结合”这三种根本对立的观点,展开了激烈的论辩。这一争论持续了18年之久,终于有了结果。1996年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所采纳。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将其确定为执政党的治国方略。1999年3月,这一治国方略已被正式记载在宪法中。现在,中国法学家正在关注的基本问题是,现代法治国家应当是什么样子?依据国际的共同经验和中国的具体国情,它的基本标志和要求应当有哪些?为实现这一目标,应当进行哪些观念的更新和制度的变革?

我认为,根据公认的现代法治原则和中国法制建设的现实状况,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具有以下十项基本标志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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