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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福利与福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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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有企业,主要来源于解放前边区创办的公营企业、建国后管制处理的外国资本企业和没收的国民党官办企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的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以及国家在解放后新投资组建的国有企业等。

解放前边区创办的公营企业,实际是很少计劳动报酬的企业,即该企业之中的干部与职工在当时的社会条件和制度设计框架中,多讲劳动贡献,少讲报酬与消费——实际是“革命式”的企业和为军事服务的企业。其产品也主要是军需品,不在市场之中流通,而只是无偿调配给部队使用。产品的供给不足与生产基地的经常转移,使其带有极其强烈的计划性。这种类型的企业,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呈“小而全”的特色——是一种能够独立行动,可以自我维持生机又能在艰苦环境中进行生产、自我保卫和自我解决食宿型的企业。所以,在该种类型的企业内部,社会功能的具备,是极其必要的。1175820因为在当时的那种战争威胁下,功能单一是无法生存的。

以此观之,国有企业办社会的特色,并不是建国后计划经济的独创,而是解放区公营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企业特征。如果仔细分析,我们就可以推知,企业办社会,在社会分工不发达、社会发育程度不高的社区之中,是必然要萌发的。因为具有现代色彩的大工业在落后地区的强制性镶嵌,不能仅仅镶嵌具有“生产功能”的企业,而置企业的生存环境于不顾。

没收的国民党官僚资本企业,在解放初期,曾经进行过系统的“新民主主义企业”的改革1175821。所以,其与后来完成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所形成的国有企业,基本具有同一的性质。这些企业,在其最初国有化的时期,“办社会”的动因并不强,因此企业的单位化特色还不是很明显,这时的企业功能还是比较单一的。可是后来,随着计划经济的推行、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颁布与使用,国有企业作为多功能单位组织而存在的性质强化了——它再也不是一个功能单一的生产单位,而是一个集多种功能于一身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管理单位。这时,其功能的多元化便理所当然地衍生出了内部福利机构。

在随后的生产建设中所投资新建的国有企业,例如50年代中后期上马的156项工业项目与整个60年代和70年代早期所投资的三线企业等,则大多是以“资源决定厂址”的原则而兴建的。哪里有矿,哪里设厂,哪里继之配套相关企业。于是,不管是西南的深山老林,还是西北的荒山大漠,都很有可能在地下资源的诱因下设立具有现代工业意义的大工厂。这些国有企业,在建厂的初期,依据“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艰苦创业由于厂地周围没有或很少有其他社会服务设施,也没有或甚少有政府管理机构,所以,在环境的这种胁迫下面,其不得不以生产功能为主,兼顾别样,自我萌生出企业内部的福利机构,以解决食宿、交通、娱乐等所需。

边区企业的“小而全”特点潜隐地存在着福利机构滋生的可能性;没收改造的国民党官僚资本企业与经社会主义改造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等等,在后来其生存功能的泛化中衍生着福利机构滋生的可能性;国家投资兴建的企业——尤其是三线企业和边区企业在环境的压力与其自身发展的内需下,也产生着滋生福利机构的冲动。这样,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一有可能,福利机构的滋生就由可能转变为必然。而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国家社会服务体系的不完善、企业职工内需的扩大,为企业内部福利机构的兴建和扩大提供了某种合理性的理由。

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企业对某一结构的功能需求与该结构对企业的功能性贡献,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研究视野。在传统社会学领域,从需求功能主义出发,可以论证社会结构产生“需求”的功能依据,而从结构功能主义出发,却可以揭示既定的社会结构在一定的社会情境之中的“功能”贡献。美国社会学大师默顿对功能所发挥作用的方向(正功能和负功能)和潜显性(潜功能与显功能)分析,更应该成为研究者对某一社会现象进行理论解释的一个范式。

国有企业内部的福利机构,是在当时的功能需求下得以建立并比较成功地发挥过“内部福利”功能作用的。在既定的制度配置与环境约束之下,它曾经满足过职工的某些生活需要。现在,其赖以存在的制度配置与环境约束改变了,市场经济的出现、其他专门化社会组织的设立与政企分开政策的实施等等,对一些企业来说(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都是如此),原有的功能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原来对企业产生过正功能的福利机构,现在却主要发挥着负功能;原来正功能是显功能的,现在负功能变为显功能。在市场经济的压力与社会组织专门化的要求之国家——作为国有企业一级代理人的政府,对其走向已形成基本的认识,即认为其不利于企业在市场之中的竞争。这样,改革国有企业内部福利机构的做法,无疑地,是顺应国有企业市场化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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