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进行名城保护的法律依据之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完成之后,要按程序进行报批,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具有法律效力,是实施规划和日常保护工作的依据。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余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审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由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由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加之上报审批的程序原因,一般居民很难看到保护规划的全部内容,居民参与的体制不健全,参与的成分很少。与名城保护相关的研究人员,除了从有关刊物上看到保护规划的介绍与论文外,也很难看到保护规划的全部内容。因此,有必要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做简单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