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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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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修改《婚姻法》的消息传出来以后,参与修改的执笔人不断发表谈话,讲述修改的意图和要点。与此同时,国内外媒体也不断报道各界对其修改意图和要点的褒贬。这是人民群众参与意识在增强的光辉体现,也是中国民主化进程在向前推进的重要标志。法律是代表人民群众利益,反映人民群众意志的富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人民群众不但应当遵守法律,而且更应当参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参与是权利。参与,更有助于提高遵守的自觉性。

现在在婚姻家庭的很多问题上已经形成共识,可是在有关离婚条款的措词上还有较大分歧。第一,要不要把原来的“感情破裂”准予离婚改为“婚姻破裂”准予离婚?第二,要不要把原来的无错离婚改为有错离婚?第三,要不要把同居权利写进法律条文?第四,要不要把原来的“分居半年”方可离婚改为“分居三年”方可离婚?一句话,执笔人所说的“限制离婚”对不对?

说“限制离婚”是对的,其道理是:我国已一跃而成为“离婚大国”。每年都有一百多万对劳燕分飞。换句话说,每两分多钟就有一宗离婚案。离婚者的婚龄在缩短。离婚者的年龄既有提前,又有推后。况且有些离婚的所谓理由荒唐得很。再说,离婚也给子女带来不少困难。不限制一下,离婚率再往上涨怎么办?

可是,所有这些限制离婚的道理都是小道理。人不可违法,法不可违理。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要以大道理为指导。这个大道理是什么?最大的道理是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的基础是爱情。除了爱情之外再不应当有别的基础。因此,判断婚姻存亡的标尺是爱情,也只能是爱情。具体运用到离婚问题上,准许不准许离婚的准绳主要看是否相爱。有爱情,不会离婚;爱情有修补的可能,不要草率离婚;实在是没有了爱情,应迅速离婚。用“婚姻破裂”代替“感情破裂”,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文理不通的。只有离掉了婚才有“婚姻破裂”、没有离掉何谈“婚姻破裂”!离掉了还说什么“准予离婚”?提出离婚者必须“分居三年”,这是有意延长他们的痛苦。“分居三年”可能是世界之最。写进法律,将贻笑千秋。恩格斯有句名言:“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把恩格斯的观点简而言之,就是“离婚乃幸事”。我们可不能把恩格斯所说的“幸事”当坏事!

从历史大趋势上说,“无错离婚”对“有错离婚”来讲是进步。这几年中国的“无错离婚”、“协议离婚”在增多,表明我们在向“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方向又迈进了一步。用一句虽不太准确但十分流行的话来表达,这是一场婚姻革命。“无错离婚”无错,倒是推行“有错离婚”会助长故意“‘造’错”,加剧上纲上线,人为地激化矛盾。中国很喜欢“息事宁人”这个成语.“无错离婚”就是“息事宁人”,即使不能完全“息事”,至少可以“宁人”。而“有错离婚”则是既不息事,也不宁人。何苦来呢?

至于说子女,那是必须安排好的。不安排好子女便不准离婚,这不是不人道,这是要对下一代施人道,也要防止借口子女问题而故意拖延离婚,既要看到缺少父爱或母爱会给孩子带来心理创伤,更要看到让孩子一直生活在父母冲突的家庭中,会给孩子带来更严重的心理创伤,更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再从比例上看,生活在父母不和的家庭中的孩子的数量远远超过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孩子的数量。为什么家庭暴力事件那么多?同这些施暴者曾生活在父母冲突之中大有关系。为什么社会生活中的野蛮性有增无减?同幼儿时目睹过父母的野蛮行径有一定联系。当然,也同其他方面的暴力和野蛮的交叉感染有关。

再一点就是有人总喜欢用“稳定”来吓唬人,说什么“家庭稳定方能社会稳定”。道理不能说一点没有,可惜不多。体细胞里出现了癌细胞,当然不是好事。可是,划破点皮肤,流几滴血,也是要损失多少万个体细胞的呀!试问:有多少人因为流了几万个体细胞而丧命呢?家庭不和闹离婚,不能说一点不影响社会,可是,这影响力究竟有多大?要恰如其分地估计。中国离婚率最高(为今日之2倍)的时期是50年代初,可那时候中国社会最稳定;中国离婚率最低的时期是十年“文革”,可那时候中国社会最不稳定。想想看:中国有因为闹离婚而申请上街游行的吗?没有!一个也没有!!细胞与肌体的关系也是对立统一,不要只讲统一性,不讲对立性。只讲一面是形而上学。中国没有因为闹离婚而申请上街游行的,中国可能出现因为法律限制离婚而相约上街游行的。离婚是个人行为。假如法律规定限制离婚,那么,限制离婚所带来的后果就不是个人行为了。

应当看到,近年离婚率升高不是因为婚姻法有什么漏洞给漏出来的。离婚率升高是有历史必然性的。

离婚率升高是由“经济、社会同步论”决定的。按照唯物史观,家庭形态的发展变化,归根到底是由物质生产的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和制约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下的家庭是稳固的。商品经济对自然经济下的家庭来讲,是强大的冲击波。早在公元八百多年的时候,白居易曾借“商人妇”之口,尖锐地指出:“商人重利轻别离”。小农谈不上“别离”。商人不“别离”怎么经商?商业属流通领域。流通领域就是“流”字当头。古人在一千一百多年前就提出了“别离”问题。一千一百多年后的今天,我们实行了市场经济,商品流通的半径延长了,单位时间内商品流通的频率加快了,“别离”的问题于是变得严重起来。十年来,中国有一千万对夫妻分手,这里自然少不了类似唐代“商人妇”那般的“幽咽”,可是,应当看到今日“商人妇”中的绝大部分是在为市场经济付押金,是免不了的。

离婚率升高是由“功能、结构互动论”决定的。千百年来,家庭结构在随着家庭功能的变化而变化。改革开放以后,家庭的一个又一个功能在弱化,在向社会转移。这就使得家庭结构发生了由紧密向松弛的转化,由不太多样向更加多样的转化。把“松弛”和“多样”说白了,就是家庭在脆化。显而易见,脆化了的东西是容易破裂的。婚姻的脆化是功能弱化的必然,也就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离婚率升高是我们为改革开放付出的代价,为社会化付出的代价,是免不了的。

离婚率升高是由“经济全球化”决定的。不论人们对全球化有多少种看法,全球化是历史大趋势则是无疑的。我们要加入WTO,也是为了加入经济全球化。全球化不仅对经济是双刃剑,而且对社会,包括对社会的细胞——家庭,也是双刃剑。全球化扩大了中国人的择偶范围。全球化推动了中国的家庭实现最佳组合。过去中国的涉外婚是凤毛麟角,20年来逐年上升。近几年每年都超过五万对。通婚范围涉及53个国家和地区。“联合国”式的家庭在中国已是星罗棋布。这实在是天大的好事。可是,毋庸讳言,跨国婚姻的离婚率高得惊人。其中也难免有“天涯沦落人”的辛酸。怎么说呢?也只能认为这是“生产”开放社会的阵痛,是免不了的。

看到离婚率升高的必然性,并不是说离婚率越高越好。相反的,从主观愿望上说,我们祝福对对夫妻白头偕老,甚至希望离了婚的人也能够破镜重圆。问题是从法律上限制离婚,对高离婚率来讲,只能是扬汤止沸,而不是釜底抽薪。

在提高婚姻质量方面,与其从法律上大加限制,不如从缩小贫富差距上多下工夫。中国在纠正平均主义以后,已走向另一极端。依十分法计,中国10%的富人的收入已为10%的穷人收入的10倍以上。从统计数字上知道,婚姻质量最差的大多是暴富的富人,破坏他人婚姻的也大多是暴富的富人(包括以权致富者)。多收些利息税、遗产税、所得税、购物税,限制富人收入比限制离婚更能解决问题。高低悬殊不大了,谁还在婚姻上“这山望着那山高”呢?

在提高婚姻质量方面,与其从法律上大加限制,不如在婚姻调适的水平上多下工夫。婚姻调适是一门学问,是一门艺术。会调适,婚姻质量能由低变高;不会调适,婚姻质量能由高变低。不是我吹嘘,我们上海大学社会学系创办20余年,任教老师前前后后有几十位。我可以坦率地告诉大家,几十位老师没一位离婚的。今年(2000年)9月,我在香港中文大学给研究生讲课时,说了这件事。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系的教授说,他们系的教师也没有离婚的。我们是在上海,他们是在香港、香港能做到这一步,是不容易的。不是我们教社会学的人夫妻之间没有矛盾。矛盾是常有的。关键是社会学者会处理矛盾。

在提高婚姻质量方面,与其从法律上大加限制,不如在婚姻道德教育上多下工夫。崇高的道德环境是守法的良好气候、然而,崇高的道德规范未必都是恰当的法律规范。法力诚然是巨大的,可法力再大也不能取代道德的力量。硬规范与软规范要兼施才好。在婚姻道德上,既要弘扬传统美德,更要不断更新道德评价尺度,不断推出新的道德规范。当务之急是要提高官德。离婚集中在两种人身上,一是前面说的,有钱的,二是有权的。社会学认为,婚姻既有危险年龄,也有危险职业。官德好了,官德一定会带动民德。

离婚率是有极限的。同物价一样,不会无限制地疯长。从美国的情况看,离、结婚的比例到了50%,就会出现反弹。离婚率过高,没有那么多幼儿园容纳孩子,没有那么多适合单身家庭住的房屋,在离婚、再婚的过程中出现“新人不如旧人”的概率多了,社会自然承受不了,自然会叫起来。如果人们再发现:频繁的离婚不利于家庭财富的积累。离婚率就会“涨停板”。

这些还是消极的考虑,积极的是要努力实现物质的极大丰富,素质的极大提高。到那时,结婚、离婚都是平常事。到那时,人们既有充分的结婚自由,又有高度的离婚自由。到那时,离婚自由会真正成为婚姻自由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到那时,离婚问题就不成其为问题。“幸事”就是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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